强折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对方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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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非法强拆的,可能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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