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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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买卖二手房包括的情形有: 1.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二手房不能卖: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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