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是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部门在六十日内(必要时会延长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2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应当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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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造成伤残的,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依据人体损失致残程度等级的要求确定。骨折进行伤残评判,主要是根据患者骨折的部位,骨折的数量以及骨折的程度,否有周围的神经血管损伤,治疗后患者的功能残存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 在判断时,主要是根据患者日常生活是否能够治理,或者需要别人进行帮助,患者生命是否可以得到维持,患者的意识状态,以及能够独立生活,社会的交往能力,学习能力,患者的远距离流动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是否受限进行综合的评判。可以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是伤残比较小的,一级是伤残最大的,根据伤残鉴定行相应的赔偿。
工伤骨折鉴定标准如下: 七级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八级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九级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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