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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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性重婚的认定: 1、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无配偶者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有配偶者又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共同同居生活的; 4、与原配偶未登记还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的认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自诉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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