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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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在事故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十二个月的,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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