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重伤害减刑是允许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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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服刑两年后可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的减刑相对应,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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