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到男女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领。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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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理结婚证的程序为:1、申请异地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签名或者按指印;3、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并发证。
异地领结婚证和同地领结婚证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男女双方要一起到其中一方户籍地的区,或县级的民政局提交结婚申请。在工作人员面前填写结婚登记申请的声明书,并签名或直接按上自己的手印。再由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对于其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是符合婚姻登记的相关条件,那么会允许其登记,并且发放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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