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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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主要是指由省负责统筹的医保。可以办理的人员: 1、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财政全额供给及部分供给经费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中央在兰行政机关、由中央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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