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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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级,一级最严重,一般一级到四级的伤残可以停职留薪,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同时,用人单位还会继续为伤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伤残人员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正常退休,不再领取伤残津贴,直接领取养老金。五级以下的伤残人员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如果不能安排的也需要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级,一级最严重,一般一级到四级的伤残可以停职留薪,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同时,用人单位还会继续为伤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伤残人员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正常退休,不再领取伤残津贴,直接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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