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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开头写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然后正文部分写明离婚纠纷的有关事项和诉讼请求,然后附上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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