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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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如果单位为职工缴费满一定年限,职工具有生育子女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并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也可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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