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加班后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便事故属于因公负伤。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政府官员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受伤,属于因公负伤。 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残疾评定,经民政部门审查,组织评定,按评定等级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民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14〕343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其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拟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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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事故不是由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则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则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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