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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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优先生产经营残疾人福利单位;政府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产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优先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在多方面给予帮助;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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