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消防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和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心理测试、职业病鉴定及治疗等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保障消防员的职业健康;对在灭火救援、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和抚恤优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在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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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此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受应急管理部的领导,武警是受中央军委领导。消防(此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是现役军人,不具备军人身份,武警是属于现役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动员、培训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
消防救援支队归消防救援总队管。“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应急、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列。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总队等并列。 (1)消防法第六条修订。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此次修改减少一个“其”字,字面意思发生了很大改变,修法大事不应解释为疏忽,减少一字意味着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关系定位较之前在公安时有较大不同。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其中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除此款之外所有授衔人员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人员,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并不授予“管理指挥人员”衔,因此法律上没有授予其指挥权。 (3)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相对较强的独立性。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多处独立出现“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应急、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列;在国家部委等发文中,也将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总队等并列。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理解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机构)定位在应急管理部直接领导下,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这支队伍(机构)并没有隶属关系。而各消防救援支队归消防救援总队管。在应急管理部直接领导下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机构),将有利于其队伍稳定,在应对全灾种处置、履行大应急任务、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时有其优势,同时,与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和相互协作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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