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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职工,应当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022-02-26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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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办法》第二十四条属于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职工应该享有的主要待遇情形。“待遇”是一种利益,不是负担。是否利益或负担,只能由利益的享有者工伤职工来判定。 第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企业不得安排其工作,即职工有权不承担任何工作。 第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原则上”是指一般情况下,五至十级共六个等级,原则上安排工作的主要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七至十级这四个等级。该条是针对企业的,安排工作是企业的义务。 第四,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这是“原则”的例外,职工可以要求安排工作,也可以不工作。工作或不工作都是职工可选择的权利。 第五,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的,职工经企业同意可以自谋职业,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可以另行择业。这是“原则”情形,职工应当按合同规定期限工作,但经同意或者合同期满也可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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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享受: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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