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情形的承租人才可以把房屋转租: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②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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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情形如下:承租人因部分或全部租赁物损坏或丢失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3、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 4、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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