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没有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有违事理或与事实不符合的证据,不得作为判断的依据; 2被告的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欺诈以及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且与事实相符的,应作为证据使用。 3被告自白,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的证据,以判断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总之,当需要依靠口供或被害人陈述,或当事人陈述定案时,尤其要注意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结合,注意排除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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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意的事项有:1、对方当事人是否与营业执照或者官方证书上的名称一样,公司业务部、办事处等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3、合同涉及的标的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3、标的物的数量是否明确;4、权利义务条款要公平并且具备可操作性;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体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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