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规定: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 腰椎脱位S33.1 6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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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鉴定一般要康复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伤后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最好是到法院阶段要求法院指定机构做,省的到时候自己做的对方提出异议,还要再做一次。 2、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伤残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3、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 4、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时间:伤残判定一般要康复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伤后6个月乃至更长的时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可在医治完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请求作伤残判定;公安机关接到伤残判定请求书后三十日内判定出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判定委员会请求重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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