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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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本更改户主的情形及手续: 1、如果是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需要直系亲属到派出所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供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如果是原户主户口迁出,需要户内成员到派出所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供迁出凭证; 3、如果是因为房屋产权需要更改户主,需要申请人到派出所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文件。 二、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三、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1、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2、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3、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口本改名字需要的手续:如果是未成年人要由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如果是成年人由本人携带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向原户籍管理机关申请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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