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所支付定金/押金能否退还,关键是在于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的协商或者签订认购书时的约定。 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协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协议,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能否退定金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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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和定金都是可以退的,这是两种不同的担保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押金和定金制度都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一方提出的担保,其适用规则上,押金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扣除押金情形,接受押金的一方应当退还押金。而定金适用规则是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要双倍返还。
购房定金可以退还。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方签订预售合同,在支付定金之前,未告知买方商品房已被查封、抵押。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不可抗力,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应将押金返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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