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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发生车祸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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