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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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是提供给车辆驾驶人和行人有关道路的交通信息,用以管理和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因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要以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以及交通畅通为目的,结合道路线型、交通设施等情况,总体考虑布局,避免出现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并且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符合交通需求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使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引导下,能够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其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以后,应当随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只有足够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才能被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准确地认读,从而指导其交通行为。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将安全放在首位,体现对人的关注,体现人性化的要求,注重公路安全性、方便性、舒适性、愉悦性的和谐统一,综合考虑道路沿线地形、地貌、气候、环境等因素,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需求,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安全保障和人性化的服务,切实提高交通的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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