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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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证。在审价中,如何审价部门仅对针对工程现场,根据相关定额进行审价,或许不需要在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但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审价部门会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涉案资料,如施工图、竣工图、零工单、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等等。 2、举证。在审价也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也就是到底由谁负有责任提供相关审价资料。从形式上应当由法庭或仲裁庭、审价部门、各方当事人以开庭形式举证责任。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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