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五)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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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证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收集: 1、家暴方写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2、受害方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会有相关记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搜集如下证据: 一、受害人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报警或请求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 二、就医且保存相关的病历、病案、检查报告、被破坏的衣物; 三、留存录音、录像,在场证人的证言; 四、未成年家庭成员的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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