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保障是比较充分的。但对于出口商来说,仍然存在如下几种主要的风险: (1)出口商收到假信用证遭诈骗。 (2)不符点交单遭拒付。 (3)来自开证行的风险,如开证行资信不佳或破产。如阿根廷的金融机构。 (4)对于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可能产生开证行的风险或汇率风险。 (5)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6)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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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现风险,承担责任的主体,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由实际持有人承担商品房出现的风险责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拒收的,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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