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3、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原件。 4、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离婚公证只能根据根据离婚证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当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离婚,并不能证明当事人现在是否再婚。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公证处对其未再婚的声明进行公证。 7、如果为解放前离婚的,须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应当详列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离婚时间、离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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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公证需要以下材料证件: 1、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 2、双方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 3、夫妻订立的离婚协议书。 4、夫妻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证明。 5、夫妻名下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离婚协议书公证需要以下材料证件: 1、子女的户籍证明; 2、离婚协议草稿; 3、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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