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因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单持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大量存在,此类案件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定损单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公司的定损效力,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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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当事人不在的话也可以打官司,但需要注意如下几点要求: 1、如果是起诉的原告不在或者没有时间,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否则有可能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可以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2、如果是起诉的被告不在或无法参加诉讼程序,也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一方面,被告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如果被告既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3、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4、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拘传。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在可以打官司,合同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与合同纠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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