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辞职,并不影响员工的工伤赔偿。但是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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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后主动辞工,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但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强迫工伤职工辞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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