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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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两种处置方式: 第一,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了相应的人身伤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事故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规定的“自行协商处理”是有条件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为了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是方便群众与严格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要注意防止有的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连重大伤亡事故也“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二,不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但必须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停留造成的交通拥堵。
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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