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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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退伙的法定情形如下: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告破产;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丧失资格;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约定的退伙原因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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