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移占有后,在可以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又恶意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造成物权变更登记时因抵押登记未涂销而无法办理。此时,受让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转让人退还房款;二是代借款人(转让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由于房屋转让人已下落不明,如受让人选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势必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征求受让人是否愿意先代借款人(贷款人)归还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如受让人愿意,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待归还贷款资金确保后,可以作出由受让人涂销抵押登记,由转让人配合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判决。如受让人不愿意先予涂销抵押登记,则驳回其诉讼请求。按上述处理方式,确保了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避免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受让人代贷款人归还的款项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主张,今后仍有实现债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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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过户发现有抵押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房屋有抵押会使房屋不能进行自由转让,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
过户后发现房产有抵押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在买房的时候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子有抵押的情况,就可以要求退房且索要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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