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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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于收养法的修改亮点,第一新增了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强调了被收养人的权益的保护,这里主要包括增加了政府收养补助机制,以及对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对于被收养人是年满八周岁的需要征求本人的同意;第三放宽了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对于已经有子女的,可以再收养一个子女;第四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去掉了被收养人必须要未满十四周岁的条文,客观上也是放宽了被收养人的范围;第五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收养的条件,具体包括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异性子女,双方年龄差需要达到四十周岁以上。
通常情况下,收养孩子新规一般是:没有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而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查到、也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以上条款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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