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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嫁户口在农村拆迁怎么判决

2022-05-03 0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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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3 回复

专业分析:

北京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如下:土地方面: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拆迁方面:对于按照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或者人头费的,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可以享受安置待遇。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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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岚青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可以用以下的方式进行安排: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未迁出户籍、新居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村妇女,仍享有原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征地时仍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或按人头付费的,户籍未迁出的已婚妇女可享受安置待遇。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的女儿出嫁了,户口没有迁走: 一、 1,原则上,在土地承包没有到期前,村里不能收回; 2,按村规民约,女儿出嫁一般是不能享受娘家村的土地分配的; 3,当事人的女儿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关于丧失成员资格的相关规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2,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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