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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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涉外婚姻登记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以及《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 22、女满20周岁。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1、在我国结婚的,适用民法典;2、结婚双方没有配偶;3、已达法定婚龄;4、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一起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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