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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手指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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