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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进行借贷行为如何认定无效?

2022-07-31 17: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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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31 回复

专业分析: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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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企业间的借贷需具备金融借贷许可资质,不具备金融借贷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对此的处理一般是:借款方归还本金,对于约定已经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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