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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2、未促成合同成立是的居间费用请求权。 居间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忠实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的义务有: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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