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参与人依法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是否承担及如何承担赔偿义务,该责任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先看第一种情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四万元。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再看第二种情况: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六)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七)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天津,基本上每辆车都有交强险。当伤亡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时,如果其赔偿款低于交强险,则无须考虑责任的分担问题,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只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需要按责任分担。上面讲的是证据充分、交通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形,而司法实践当中有可能出现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明的情形,当发生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明时,人民法院按下列原则确认各方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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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交通事故中,作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以所承保车辆有过错或责任为前提。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过错,被确定无责任,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时(如故意造成事故),仍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责任赔付责任。发生事故,机动车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会赔偿,会有限额的,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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