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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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单位仍然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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