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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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方法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立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的变更、撤销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应是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4、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 5.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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