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赁不管是一年,还是三年五年甚至二十年,都涉及一个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约,如何续约的问题。 1、任何一方都没有当然的续约权。 我经常会碰到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想续约却被出租人拒,认为出租人不愿续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问律师有没有办法维权。这种承租人往往是用租来的房子经营,生意还不错,合同到期当然不愿意轻易换地方。 碰到这种情况,让律师很无奈,因为从法律上看,既然约定了期限,就必须认识到这个期限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到了期限后,自己还能否继续使用,能否续约,不是自己一方能决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权拒绝续约,甚至不需要什么合理的理由。 2、法律上不存在优先约续权. 有很多承租人认为自己当然享有一个合同到期后相比其他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而实际上,法律上是没有规定承租人的这个权利的,如果想拥有这个权利,必须得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而且,优先也仅仅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3、承租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续约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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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的续租方式是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租赁房屋进行续约时,可以重新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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