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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申请

2022-03-07 18: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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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回复

专业分析:

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n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n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n(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n(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n(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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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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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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