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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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孩子优先考虑判给母亲。法律规定,一般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但是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予优先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会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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