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试作弊罪的量刑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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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因此,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包括两个标准:一是组织行为的完成,二是作弊行为的完成,即实施一定的组织行为并开始实施作弊则构成既遂。
组织考试作弊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因此,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包括两个标准:一是组织行为的完成,二是作弊行为的完成,即实施一定的组织行为并开始实施作弊则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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