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其中,第一百四十条是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则是对销售假、劣药、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食品、化妆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等等具体商品的处罚规定,它们与第一百四十条的关系是: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以上各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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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产权人自愿交出房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行为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即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欺骗手段。但这两种犯罪也有明显的区别。欺诈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产品质量体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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