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诈骗的数额以及诈骗方式的材料和对方身份信息去公安局报案即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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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犯罪类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检察和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一)客观方面证据 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般需要提供书面的合同文本,若为口头合同至少要有一名中立旁证的直接证明并有一方实际履约的书面凭证。 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 (1)财产损失为货物,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务账册、出货单、提单等。 (2)财产损失为钱款,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付款的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3)“一物多卖”,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的; (4)其他不可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嫌疑人无法提出合理辩解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 (2)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躲避、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 (3)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财物的; (4)对财物进行挥霍使用的; (5)财物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犯罪数额 1、单位或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 2、涉案数额无法确定但有证据证明数额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已查实的数额虽不足二万元,但是存在连续行为尚待查实,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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