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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交缴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人是指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子女的公民。结合第十八条规定,交缴社会抚养费是指: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子女,且生育的第三个或以上的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其次,社会抚养费也就是罚款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应当交缴社会抚养费具体如下: (一)超生子女的;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未满20周岁生育小孩,如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应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也就是四十六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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