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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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孩子可否改姓要看孩子年龄和协商情况。父母只是在孩子成年前代替行使名字的决定权,如果孩子满8岁,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成年后,父母无权干涉。如果父母离婚,一方想改变孩子的姓氏,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同意改变孩子的姓氏,才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管理科处理;如果单方面要求改变孩子的姓氏,户籍管理机构不会协助改名。
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但需要父母协商一致。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即抚养孩子一方无权单独更改孩子姓氏,即使已更改,对方也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姓名。 所以说,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孩子姓氏的。理论上在离婚后要想合法的更改孩子的姓氏,只能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直的基础上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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