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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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三个标准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孩子们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如果有固定收入,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托儿费。
离婚夫妻确定孩子的抚养费方式: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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