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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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有: 1、违法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普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法律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并且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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